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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惠企惠民
政策解读(五)社会保险费
一、工伤保险
调整变化:各参保单位按原浮动费率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50%。
举个例子:假设企业职工A原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元,其所在单位施行的浮动费率为1.12%,则单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为×1.12%=112元。2019年5月1日后,各参保单位按原浮动费率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50%,即单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为×0.56%=56元,降费56元。
二、失业保险
举个例子:假设企业职工A原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元,且该企业为新增参保用人单位,根据原政策,单位需缴纳失业保险费为×0.64%=64元,2019年10月1日后,新增参保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费率降为0.48%,即单位需缴纳失业保险费为×0.48%=48元,降费16元。
三、基本医疗保险
调整变化: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5.8%下降至5.5%。
举个例子:假设企业职工A原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元,则用人单位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5.8%=580元,2019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降为5.5%,则单位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5.5%=550元,降费30元。
四、疫情期间阶段性社保优惠政策
(一)减免政策
1、适用对象
(1)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对象(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下简称“社保费”)减免政策。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2)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象,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半征收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3)返还部分企业的失业保险费
a)继续对不裁员、少裁员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
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不能申请返还,且返还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即企业在税务部门自行申报失业保险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并按申报足额缴费且上年度内无欠费。
*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江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的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度该目标为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企业的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b)对受疫情影响同时认定为受中美贸易摩擦影响的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
劳务派遣企业不纳入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范围。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严重失信企业以及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不能申请返还。申请返还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根据《关于做好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6号文)规定已被认定为“受影响企业”;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江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与本企业2018年平均参保人数相比,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时企业岗位流失率不超过30%、并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等。
c)受影响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同时符合两项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
2、实施时间和减免办法
(1)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12月的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6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
2020年2月至12月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2)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我市符合粤医保函〔2020〕62号文规定的适用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费率用人单位部分缴费费率由5.5%减征至2.75%,生育保险用人单位部分缴费费率0.5%不变,职工个人部分缴费费率2.0%不变。
(3)返还部分企业的失业保险费
a)继续对不裁员、少裁员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
按申请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返还。稳岗返还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b)对受疫情影响同时认定为受中美贸易摩擦影响的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
按6个月的江门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即按该企业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乘以江门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1395元)再乘以6个月予以返还。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延缴政策
1、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延期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保险费,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申请缓缴社保费至2020年12月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享受减免征收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延期缴纳。
2、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的用人单位和以灵活就业身份同时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二档(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及符合中途参保条件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以下简称城乡医保)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延期缴纳期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一同延期缴纳。
(三)退费政策
用人单位2020年2月1日以来已缴纳且符合减免政策的社保费免申请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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